要旨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所謂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或意外事故與天災之免責規定,乃指偶然事變或災難而言〕 按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款所謂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或意外事故,與第四款所謂之天災,係指偶然事變或災難,為非常性質,不能預知及無法抵禦之情況而言,並不包括風浪之通常作用,原審認定貨物運送途中風級為六至八級,對船舶本身並未有所損害,而貨物之毀損,係因堆裝不當所致,上訴人自難主張海上險難免責之權利。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所謂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或意外事故與天災之免責規定,乃指偶然事變或災難而言〕 按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款所謂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或意外事故,與第四款所謂之天災,係指偶然事變或災難,為非常性質,不能預知及無法抵禦之情況而言,並不包括風浪之通常作用,原審認定貨物運送途中風級為六至八級,對船舶本身並未有所損害,而貨物之毀損,係因堆裝不當所致,上訴人自難主張海上險難免責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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