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優先債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權而受影響〕 本件上訴人在原審曾抗辯,伊係以海商優先債權假扣押訟爭輪船,縱使該輪船已為被上訴人所有,依海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上訴人仍無權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等語,自屬防禦方法之一種。原審對於此項抗辯,並未在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其意見,遽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有利之判決,廢棄改判,自屬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