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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7 年度台上字第 156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7 年 01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517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海商法與民法上之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 依海商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與依民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其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此就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對照觀之自明。故關於民法上運送人賠償責任之判例,並非當然可適用於海商法上之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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