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7 年度台上字第 156 號 民事
要旨
〔海商法與民法上之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依海商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與依民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其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此就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對照觀之自明。故關於民法上運送人賠償責任之判例,並非當然可適用於海商法上之運送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商法與民法上之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依海商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與依民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其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此就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對照觀之自明。故關於民法上運送人賠償責任之判例,並非當然可適用於海商法上之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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