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海商法與民法上之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 依海商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與依民法成立之貨物運送契約,其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不同。此就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與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對照觀之自明。故關於民法上運送人賠償責任之判例,並非當然可適用於海商法上之運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