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1039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8 年 04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一)第 49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債務人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除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雖被上訴人與林○瑞所訂租賃合約書第七條所載:「乙方 (林○瑞) 承租販賣部攤位,應由乙方自營,不得頂讓他人,或私自找人代替,如經發現,甲方 (被上訴人) 得隨時終止合約,並沒收其保證金之全部」云云。然究係承租人不依適當方法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之特約,被上訴人既因未能及時收回而受有損害,仍非不得請求賠償此項損害 (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參照) ,是上訴人林○瑞辯謂既已沒收其保證金,不得並行請求損害賠償,即無可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