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1617 號 民事
要旨
〔追加工程,係屬另一承攬契約行為〕兩造所訂合作建屋契約以外之追加工程,係屬另一承攬契約行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朱○一給付追加工程款,須就該另一承攬契約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追加工程,係屬另一承攬契約行為〕兩造所訂合作建屋契約以外之追加工程,係屬另一承攬契約行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朱○一給付追加工程款,須就該另一承攬契約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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