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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3819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8 年 12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491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受讓載貨證券之持有人,亦享有對託運人損害賠償之優先權〕 又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優先權,固係對託運人之損害賠償而言,惟受讓提單之提單持有人,基於證券之債權效力,依法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生之一切權利應認為該優先權亦在其中。原審就此之法律見解,更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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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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