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749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9 年 1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404-405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始能對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結果,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始能對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又作成拒絕證書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卷查訟爭支票六張,業經第一審查明其中二張,未經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果爾?執票人即不能逕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其餘四張支票,則係分別由訴外人歐陽○○○、許○、林○華及蔡○松等四人提示付款遭拒,並曾作成與拒絕證書同一效力之退票理由單。被上訴人究竟如何受讓訟爭支票?所稱係由李○宗生前持票向其調換現款一節,是否屬實?均久明瞭,倘被上訴人自李○宗受讓上開作成退票理由單後之訟爭支票四張無訛?上訴人即非不得依據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以所得對抗李○宗之事由對抗被上訴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