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婦女」與「婦一友」,雖一為兩字,一為三字,但不能謂不足以使人誤認,其係屬類似之名稱,要堪認定。婦友公司依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請求婦一友公司不得使用「婦一友」之名稱,即非無據。惟撤銷登記之訴,係屬形成之訴,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提起。本件婦友公司並未表明係依據何項法律規定,提起此項撤銷登記之訴,其請求撤銷婦一友之公司登記,尚嫌無據。且婦一友公司於不使用「婦一友」名稱後,即無害於婦友公司之名稱使用權,而可免其有損婦友公司營業信譽之情事發生,其公司設立登記之存在,即與婦友公司無所關涉,婦友公司所為此項撤銷公司登記之訴,於理亦有未當。
案由
上訴人 婦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婦友 上訴人 婦一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權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婦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婦友公司)主張,伊公司於民國六十年五月十二日設立登記,所營事業為(一)空氣油煙清除機之批發及零售,(二)家庭用具設計買賣,(三)五金之加工買賣,(四)各種自動販賣機代理買賣等。上訴人婦一友有限公司(下稱婦一友公司)係六十五年間始行設立,其所營事業為廚房廚台、瓦斯爐、油煙淨化機等家庭用具之製售等,與婦友公司所營業務相同,而其名稱與之則相類似,顯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等情,求為命婦一友公司不得使用「婦一友」之名稱,並撤銷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之判決(婦友公司超過上開請求部分,業經第一審判決駁回)。 婦一友公司則以婦友公司已於六十二年間,經台灣省政府命令更名,其當事人能力顯有欠缺,伊公司所營事業與婦友公司所營者並不相同,名稱亦不類似,且婦友公司亦無權請求撤銷伊公司登記等詞,資為抗辯。 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婦友公司係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此有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可稽,其有當事人能力,自不待言。兩造係經營同類業務之公司,有上開公司執照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函足憑。婦一友公司辯稱,伊公司所營事業與婦友公司所營者並不相同云云,顯無可採。按「婦友」與「婦一友」,雖一為兩字,一為三字,但不能謂不足以使人誤認,其係屬類似之名稱,要堪認定。婦一友公司辯稱,兩造名稱並不類似等語,亦不足採。婦友公司依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請求婦一友公司不得使用「婦一友」之名稱,即非無據。惟撤銷登記之訴,係屬形成之訴,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提起。本件婦友公司並未表明係依據何項法律規定,提起此項撤銷登記之事,其請求撤銷婦一友公司之公司登記,尚嫌無據。再婦一友公司於不使用「婦一友」名稱後,即無害於婦友公司之名稱使用權,而可免其有損婦友公司營業信譽之情事發生,其公司設立登記之存在,即與婦友公司無所關涉,婦友公司為此部分訴求,亦有未當。爰將第一審所為婦一友公司敗訴部分之判決,一部廢棄改判,一部維持,於法並無不合。兩造上訴論旨,各就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指摘其為欠當,分別求予廢棄,皆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