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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3796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0 年 10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一)第 46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違約金之酌減,不問其何類,均有其適用〕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所明定,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亦有明文,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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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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