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固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然訟爭土地如非為被上訴人之全部財產或主要部分財產,應即無該條款之適用,原審於未經調查認定訟爭土地為被上訴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前,遽謂被上訴人之處分訟爭財產行為為無效,尚嫌速斷。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固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然訟爭土地如非為被上訴人之全部財產或主要部分財產,應即無該條款之適用,原審於未經調查認定訟爭土地為被上訴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前,遽謂被上訴人之處分訟爭財產行為為無效,尚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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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