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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3697 號 民事

民事裁判日期 71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支票雖為無因、文義證券,但簽發支票非不可作為債務清償之方法〕支票雖為無因、文義證券,但簽發支票,既非不可作為債務清償之方法,原審對於上訴人交付上開支票,是否確與車禍墊款無關,及其調現實情如何,又未詳為調查勾稽,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即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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