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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3735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1 年 08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142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查「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廿四條、第廿五條定有明文。按舊百○公司雖於六十七年七月七日完成解散登記,已如上述,但是否已履行清算之法定程序,尚欠明瞭,倘未履行清算程序,舊百○公司之人格,難謂已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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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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