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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4116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1 年 09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161-162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備置於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錄,應與出席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又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公司法 (舊)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百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高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應為被上訴人所保管。原審未注意及此,竟採黃○偉之證言,謂「前董事長張○昌未予移交」,而未命被上訴人提出該議事錄,以查明上訴人前開主張是否實在,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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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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