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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4154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1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158-159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董事之車馬費與報酬有別〕 董事之車馬費,係指董事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洽商業務所應支領之交通費用而言,與董事之報酬有別。中華公司董事會決議董事月支車馬費二萬元,並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又原審既已認定中華公司六十八年二月一日董事會出席董事不足法定人數,其所為決議無效,其謂該次董事會已決議停發董事車馬費,暨張乃凡不得請求車馬費及其法定利息,即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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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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