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董事會如未為股東會如何召集之決議,董事會即無從憑以召集股東會〕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董事會之決定,以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因此董事會如未為股東會如何召集之決議,董事會即無從憑以召集股東會。乃原判決竟謂:被上訴人公司之董事會未為股東會如何召集之決議,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無關云云。究何所指,殊屬費解。又股份有限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此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是為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