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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429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2 年 06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619-620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依保險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仍在承保範圍內〕 本件蟹肉罐頭係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後,始准予銷售美國,有輸出檢驗合格證書可證,完全符合退貨險(B) 條保險條件,被保險人無過失可言。至貨物內雖含有少許昆蟲及齧類動物之污物,亦係不可預料之事故。因之所致之損害,依保險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仍在承保範圍內。再退貨險與運輸險之性質不同,其保險費率相差甚多,退貨險之目的在於承保貨物因被進口國政府拒絕進口所致損失之賠償。而貨物之可能遭進口國政府拒絕進口,莫不由於貨物之固有瑕疵或因貨物於運輸中變質而生。因此退貨險並無將貨物因固有瑕疵或變質而被拒絕進口所致之損失,予以排險在外之條款。否則要保人支付高額保險費即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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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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