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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374 號 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2 年 01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二)第 402 頁
  • 案由摘要:

要旨

〔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 票據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匯票承兌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以觀,於本票並無準用之規定,故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關於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該未屆到期日之本票票款及利息,自非有理,因而將第一審所為關於此部分不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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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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