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 票據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匯票承兌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以觀,於本票並無準用之規定,故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關於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該未屆到期日之本票票款及利息,自非有理,因而將第一審所為關於此部分不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 票據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匯票承兌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以觀,於本票並無準用之規定,故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關於匯票不獲承兌時,匯票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之本票執票人自無準用餘地。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該未屆到期日之本票票款及利息,自非有理,因而將第一審所為關於此部分不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