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條所定之責任,於因運費提高所生之損害,原無其適用〕 惟查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條所定之責任,係專就運送物之毀損或滅失言。本件因運費提高所生之損害,原無其適用。查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定者,為給付不能或不為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效果,然此三者之構成要件,互不相同,本件情形,究屬何者,原審未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