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依法得自請退休之勞工自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 查適用勞動基準報之事業,其勞工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是凡合於該條款規定之勞工,即有自退休之權利,雇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