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8 號 刑事
要旨
上訴人初在計程車上,因見黃女而萌淫念,囑司機駛往大尖山,並脅迫黃女下車,拉至山上之行為,似為達其強姦目的,所採用之方法,應另成立妨害自由罪,與牽連所犯強姦罪,應從一重處斷。原判決認上訴人脅迫黃女下車之行為 ,即屬實施強姦之行為,非無可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訴人初在計程車上,因見黃女而萌淫念,囑司機駛往大尖山,並脅迫黃女下車,拉至山上之行為,似為達其強姦目的,所採用之方法,應另成立妨害自由罪,與牽連所犯強姦罪,應從一重處斷。原判決認上訴人脅迫黃女下車之行為 ,即屬實施強姦之行為,非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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