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科刑之判決書,對於犯罪事實,必須詳加認定,而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其所載事實與理由及主文,尤必相互一致,始為適法。 (二)原判決既以刑法第二百廿一條第二項之姦淫罪,須男女生殖器接合即可成立,同時又謂「不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陰部為要件」揆諸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其法律上之見解,亦有未洽。
(一)科刑之判決書,對於犯罪事實,必須詳加認定,而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其所載事實與理由及主文,尤必相互一致,始為適法。 (二)原判決既以刑法第二百廿一條第二項之姦淫罪,須男女生殖器接合即可成立,同時又謂「不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陰部為要件」揆諸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其法律上之見解,亦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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