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推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指有具體事實,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言。
案由
抗告人 楊昭鎦 右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駁回聲請推事迴避之裁定(六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推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指有具體事實,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言,本件抗告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該案之審判長推事史英迴避之理由,無非謂抗告人前曾因侵占上訴案件,係經高院庭長史英審理將上訴駁回,現誣告上訴案件,如再由庭長史英審理,難免會有偏頗之虞云云。既無具體事實可資憑信,自屬私意推測。憑空自己猜疑,自不足為聲請迴避之理由。爰予裁定駁回,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