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390 號 刑事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73 年 10 月 16 日

上訴人
林春義

要旨

上訴人在原審並未主張檢察官以警訊中既已自白,不必翻供,乃任憑檢察官之意思而作供。其於法律審之本院,始為此主張,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

案由

右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七○號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林春義於警訊時,係在偵訊人員嘲弄毆打之下承認犯罪,偵查中檢察官以警訊中既已自白,不必翻供,上訴人又詞不達意,就任憑檢察官意思作供。然上訴人實未犯罪,所為自白與事實不符。原判決既予採信,顯與證據法則有違。又上訴人因酒精中毒而傷及腦神經,迄未痊癒,實有精神耗弱之情形,原判決未加詳查,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

查原審係採用上訴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及警訊中之自白,並非單採警訊中之自白。對於警訊中自白之指摘,自與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之合法性無涉。又上訴人在原審並未主張檢察官以警訊中既已自白,不必翻供,乃任憑檢察官之意思而作供。其於法律審之本院,始為此主張,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又依上訴人提出之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並不能證明犯罪時上訴人有精神耗弱之情形,原判決已敘明理由。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而仍主張其為精神耗弱人,憑空指摘原判決調查未盡。所謂未實施犯罪,又祇屬單純的事實上爭執,不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均不得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三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