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3201 號 刑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79 年 08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 期 14-20 頁
  • 案由摘要:誣告案件

要旨

上訴人於審理中聲請傳訊無關之證人,係意圖拖延訴訟,不應准許,在理由內詳加指駁與說明,因認第一審以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人使用偽造之證據自訴他人誣告,其使用偽造證據之行為,應為誣告行為所吸收,不再論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祇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犯誣告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乃適用上開法條及刑法第五十五條,並審酌一切情狀,論上訴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量處有期徒刑壹年之判決,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