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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2728 號 刑事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82 年 05 月 27 日

上訴人
艾祥雲 男民國○○年○月○○○日生

要旨

查刑法上之背信罪,乃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詐欺以外之一般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分別其情節,論以詐欺罪或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

案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業商住台灣省高雄縣鳥松鄉○○村○○路十三號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艾祥雲係高雄市○○○路「永逢集團」(投資機構)秘書長,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受該集團總裁王新台之命,與李丁進簽訂購買李某所經營之美泰食品公司及碧榕莊企業公司全部股份,即斗六天元莊(遊樂區)全部資產,價款新台幣五億六千萬元,簽約時即付訂金及第一期款共一億六千萬元。嗣上訴人與該集團主席李春長基於共同之犯意,為該集團處理上開購買天元莊資產事務時,明知已付一億六千萬元,竟意圖損害該集團之利益,復由李春長從該集團調撥款中提領支付購買天元莊款項,分別於七十八年五月十八日領三千萬元,同年月十九日領二億元,同年月二十日領四百萬元,同年六月二十四日領二億元,共計提領五億九千四百萬元,溢領三千四百萬元,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永逢集團。因而撤銷第一審論罪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刑法上之背信罪,乃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詐欺以外之一般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分別其情節,論以詐欺罪或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本件上訴人代表「永逢集團」與李丁進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總價為五億六千萬元,訂約時即付一億六千萬元,嗣上訴人與李春長再以支付上開買賣價金名義提領該集團所有資金,分別為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原判決誤為五月十八日)提領三千萬元,同年月十九日提領二億元,同年月二十日提領四百萬元,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提領二億元,合計已達五億九千四百萬元,此有各該買賣契約書及經上訴人或李春長簽章核可提領之請款單(影本)等可稽,固屬實情。然李丁進除於訂約日收受一億六千萬元外,另於七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收受九千萬元,同年月十七日收受八千六百萬元及二千萬元,同年月二十一日收受四百萬元,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受一億五千萬元,共計僅收受五億一千萬元,迄今尚欠五千萬元未付,迭據證人李丁進陳述綦詳,李丁進復結證:上揭五億一千萬元買賣價金,均由上訴人與李春長二人以台灣銀行支票支付(偵查卷第三十七頁反面,原審卷第六十五、六十九、九十二、九十三頁)。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五億餘元價款,由伊支付支票無訛(原審卷第七十五頁)。前後相較,上訴人與李春長溢領之款項,應達八千四百萬元,乃原判決認定僅溢領三千四百萬元。已與卷內之證據資料不適合,難謂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又上訴人與李春長,既明知該不動產買賣價金共為五億六千萬元,且於簽約時已付一億六千萬元,竟又自該「永逢集團」資金內溢領八千四百萬元未支付李丁進,該等溢領之款下落如何﹖上訴人等是否自始即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趁代表該集團向李丁進價購上開不動產之機會,以支付該買賣價金名義,詐取上開八千四百萬元﹖抑於發現溢領後,予以侵占入己﹖揆諸首揭說明,關乎上訴人犯行所應適用之法律,自有其調查之必要性,原審疏未予以查明,於法亦有未合。苟上訴人之本件行為,係屬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犯罪,則與上訴人另案所涉之業務侵占犯行間(案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審理),是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併予注意及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謀法官 蔡 錦 河法官 紀 俊 乾法官 鄭 漢 龍法官 張 淳 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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