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216 號 刑事
- 上訴人
- 楊文進 男民國○○○年○月○日生
要旨
刑法第廿三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同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係指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而言。據原審認定事實,上訴人與葉裕德等人互毆,上訴人見葉裕德方面人多勢眾,乃往店外逃,葉裕德等人猶緊隨在後,至店外公共場所之馬路時,上訴人想騎其機車離去,機車被江承傑等人推翻,致上訴人未經許可,於夜間所攜帶之藍波刀一把,由其機車之行李箱掉出,上訴人見狀,竟單獨基於殺人之犯意,在馬路之公共場所,持該藍波刀,回頭朝當時在其附近,坐於機車上之葉裕德之左上胸部、右肩胛部、左鎖骨等要害各猛刺一刀,……因大量出血休克而當場死亡云云。據此事實,則上訴人持藍波刀朝坐於機車上之葉裕德猛刺,究不得謂為出於正當防衛。而上訴人持藍波刀猛刺葉裕德之行為,既非正當防衛,自無防衛過當之問題。
案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無業住台灣省高雄縣鳳山市南成二巷九號(在押)右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廿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在原審所辯「八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晚上在金沙堡KTV飲酒唱歌,因死者葉裕德及其友人佔用麥克風之時間太久,上訴人前往商洽,希望輪流唱歌,詎葉裕德等人竟拿起酒瓶朝上訴人頭部打下,並全部擠過來,將上訴人壓在地上毆打,上訴人半爬半跑,至金沙堡門口,欲騎機車逃走,葉裕德等人仍不放過,繼續追打上訴人,並將機車推倒,上訴人一再哀求不要再打,否則會被打死,葉裕德等人仍不停止,此時,上訴人見平時割綁報紙之藍波刀,自機車內掉在地上,上訴人持取自衛,並非事先預藏,而係臨時取得,足證上訴人並無殺人犯意。上訴人在被毆打時,揮舞該把刀,乘機逃走。證人黃慶郎、施瑞明、羅武勝、戴國山、周盟雅、尤昶盟等在警訊時亦均供證有互毆追打情況;瑞祥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亦載明上訴人頭部外傷,合併頭皮裂傷。亦足證上訴人所辯屬實。上訴人既係出於正當防衛而持刀揮舞應屬不罰,縱令防衛行為造成葉裕德死亡,亦屬防衛行為過當,依法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原判決對上訴人之此項辯解,並未說明其取捨之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
惟查原審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於判決內,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所辯:當時因被葉裕德等人追打,追至渠騎機車處附近,渠要騎機車離去,機車被推倒,車內掉出一把刀,渠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持以揮舞,想嚇退被害人,不知為何刺中被害人,渠並無殺人故意云云,如何屬於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亦於判決理由內,一一加以指駁及說明,固無所謂理由不備。復查刑法第廿三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同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係指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而言。據原審認定事實,上訴人與葉裕德等人互毆,上訴人見葉裕德方面人多勢眾,乃往店外逃,葉裕德等人猶緊隨在後,至店外公共場所之馬路時,上訴人想騎其機車離去,機車被江承傑等人推翻,致上訴人未經許可,於夜間所攜帶之藍波刀一把,由其機車之行李箱掉出,上訴人見狀,竟單獨基於殺人之犯意,在馬路之公共場所,持該藍波刀,回頭朝當時在其附近,坐於機車上之葉裕德之左上胸部、右肩胛部、左鎖骨等要害各猛刺一刀,……因大量出血休克而當場死亡云云。據此事實,則上訴人持藍波刀朝坐於機車上之葉裕德猛刺,究不得謂為出於正當防衛。而上訴人持藍波刀猛刺葉裕德之行為,既非正當防衛,自無防衛過當之問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對於坐於機車上之葉裕德猛刺,葉裕德既坐於機車上,自不可能於被殺時猶追打上訴人,顯見上訴人於持刀刺葉裕德時,其所受毆打之侵害已成過去,並無自衛或正當防衛之可言,核屬正當,無悖乎法令。是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原審依職權採證認事之事項,任憑己意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衡以前述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謀法官 蔡 錦 河法官 紀 俊 乾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楊 商 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