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於七十九年十月九日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之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之「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不得販賣、持有,自同年月十一日起生效。又安非他命雖列入麻醉藥品管理,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亦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九八七一二七號函釋在案。上訴人廖阿土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係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罪。上訴人洪春生轉讓禁藥安非他命,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案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上 訴 人 廖阿土 男 現居 洪春生 男 送達代收人曾孝賢律師:台北市○○○路○段九十號七樓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關於廖阿土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洪春生轉讓禁藥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廖阿土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原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同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仍不思悔改,復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上午二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火車站前,以每包五百元(新台幣,以下同)之價格,向綽號「阿博」購入安非他命八包,同日上午五時許,在其羅東鎮○○○路十九號二樓租住處,將其中一包吸用部分後,仍以五百元之價格售予洪春生。洪春生則於同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廖阿土租住處,無償轉讓部分安非他命予江美惠吸用,為警查獲等情。係以上開事實,關於上訴人廖阿土非法販賣安非他命部分,迭據洪春生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證向上訴人廖阿土買受安非他命不移,即上訴人廖阿土於警訊及偵查中亦不諱言出售安非他命一包予洪春生,惟錢還沒收到云云,所述情節相符,有各該筆錄可稽。關於上訴人洪春生轉讓禁藥部分,亦迭據同案被告江美惠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證甚詳,且彼此一致,參以上訴人廖阿土、洪春生及同案被告江美惠為警查獲時,經採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宜蘭縣衛生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宜縣衛六字第一○四八一號尿液檢驗單在卷可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廖阿土所辯未非法販賣安非他命,及上訴人洪春生所辯無轉讓禁藥安非他命犯行,均為卸責之詞,同不足採,在理由內詳加指駁。並說明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於七十九年十月九日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之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之「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不得販賣、持有,自同年月十一日起生效。又安非他命雖列入麻醉藥品管理,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亦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九八七一二七號函釋在案。上訴人廖阿土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係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罪。上訴人洪春生轉讓禁藥安非他命,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又上訴人廖阿土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原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據,五年內再犯本件之罪,應依累犯加重其刑。第一審適用上開法條及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論上訴人廖阿土以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累犯,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上訴人洪春生以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廖阿土並與後述所犯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所處有期徒刑七月,洪春生所犯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所處有期徒刑四月,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廖阿土為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洪春生為有期徒刑八月,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廖阿土、洪春生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判決就事實之認定,已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並無違背,亦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廖阿土、洪春生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為無理由,應均駁回。 關於上訴人廖阿土、洪春生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 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廖阿土、洪春生關於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部分,原審係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查該條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廖阿土、洪春生竟對此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一 鳴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