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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3 年 08 月 04 日

上訴人
陳建甫 男 業學生

要旨

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九十五條之罪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同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著作權法上開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犯罪所得之財物,不以當場搜獲扣押為限,如不能證明已滅失,均應宣告沒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經營之非洲唱片行確有出租扣案錄影帶予該店顧客觀賞,則其所得之租金若干?已否滅失?自應調查清楚,以為是否宣告沒收之依據。乃原審就此疏未調查審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案由

現居806 N,FIRST AVE ACADIA, CA 91006, U.S.A.送達代收人:林祥實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建甫係台南市○○路○段八十五號非洲唱片行負責人,明知「棒球先生」(MR.BASEBALL )碟影片係美國環球影片公司(UNIVERSAL CITY 0000-IOS, INC)所攝製影片,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我國協和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影視公司)獨家發行,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美國環球影片公司之同意,不得輸入前述「棒球先生」視聽著作重製物,乃竟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間,向某不詳姓名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價格,購入前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重製物「棒球先生」碟影片,並陳列在該唱片行營業場所陳列架上,出租供顧客携回家中播放觀賞,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經美國環球影片公司在台閩地區總代理商協和影視公司派員會同警方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查獲,並扣得前開「棒球先生」碟影片一張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上訴人明知「棒球先生」碟影片係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所攝製影片,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我國協和影視公司獨家發行,竟於八十二年五月間向某不詳姓名之人以一千元價格,購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重製物「棒球先生」碟影片,出租供顧客携回家中播放觀賞(見原判決第一頁倒數第一至五行、第二頁第一、二行),而於理由欄則載稱:「棒球先生」碟影片係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拍攝,並享有該碟影片內容之視聽著作財產權,環球公司於八十二年八月十日簽約授權我國協和影視公司為台閩地區獨家代理公司(見原判決第二頁理由欄二),依原判決理由之記載,「棒球先生」碟影片既係於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始簽約授權協和影視公司為台閩地區獨家代理公司,上訴人如何能於同年五月間即「明知」其係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所攝製,並授權協和影視公司獨家發行!是原判決理由與事實之記載顯不相適合,難謂無理由矛盾之違法。㈡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九十五條之罪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同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著作權法上開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犯罪所得之財物,不以當場搜獲扣押為限,如不能證明已滅失,均應宣告沒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經營之非洲唱片行確有出租扣案錄影帶予該店顧客觀賞,則其所得之租金若干﹖已否滅失﹖自應調查清楚,以為是否宣告沒收之依據。乃原審就此疏未調查審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㈢按所謂常業犯,係指將犯罪作為賴以維生之職業而言,故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應係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始克相當,故行為人縱有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非恃以為生,仍不得謂係常業犯,原判決僅以「上訴人有依賴經營非洲唱片行為業之意思,且依證人許雅雯之證述,該碟影片在案發前半年即已開始出租等情」(見原判決第四頁第四-六行),即論以常業犯,而對於上訴人是否有「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並未加以調查審認,其職權調查之能事,亦有未盡。以上各點,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法官 鄭 漢 龍法官 李 璋 鵬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丁 錦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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