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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抗字第 78 號 刑事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3 年 03 月 02 日

抗告人
楊一新

要旨

具體案件是否應送鑑定或送由何機關鑑定,乃承辦法官行使裁量權並應依職權進行調查事項,抗告人指承辦法官未具備專業測量技術,即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不公之虞,尚難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釋明聲請迴避之原因。

案由

右抗告人因自訴劉銀樹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日駁回其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三年度聲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楊一新聲請意旨略以:劉銀樹係台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描繪員,受過地籍繪圖專業訓練,將鄭秋同舊建物之面寬三五○公分偽造成三六五公分,將許永溥土地面寬之DE段由五三○公分增為五五○公分,又坐落佳里鎮○里段一○三九之三一號土地分割申請書所載面寬六○公分,竟於謄繪地籍圖時將CD段謄繪成五十五公分,將BC段由四三五公分縮為四一五公分,顯未依法以地籍正圖謄繪,有登載不實之犯意。抗告人對劉銀樹提起自訴,原承辦法官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首次開庭時即依抗告人之聲請,同意依職權委請鑑定人予以鑑定,詎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庭時,新任法官竟以看不出地籍圖謄本與地籍正圖之間差異為由,當庭拒絕委託鑑定,且不給抗告人代理人李雄略教授說明鑑定地籍圖之有關專業知識機會,本件審理是否能作到毋枉毋縱,實繫於專業鑑定是否能確實執行,承辦法官既未具備專業測量技術,僅憑其主觀意識即判定劉銀樹無登載不實之情事,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不公之虞,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官廻避云云,經查具體案件是否應送鑑定或送由何機關鑑定,乃承辦法官行使裁量權並應依職權進行調查事項,抗告人指承辦法官未具備專業測量技術,即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不公之虞,尚難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釋明聲請廻避之原因,因認抗告人聲請法官廻避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法官 張 信 雄法官 莊 登 照法官 黃 武 次法官 丁 錦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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