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非字第 358 號 刑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83 年 12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8 期 493-496 頁
  • 案由摘要:詐欺

要旨

按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始得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為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

案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五八號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許聰志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確定裁定(八十三年度聲減字第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查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係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同條例第十七條既定有明文,而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始得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亦為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被告許聰志所犯之詐欺罪係自七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止,依法固應予以減刑,然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上訴字第四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之時間,係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有原判決附卷可稽,亦為原裁定所認定,乃原裁定竟據受刑人之聲請,裁定予以減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始得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為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查本件被告許聰志所犯之詐欺罪係自七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止,依上開條例規定固應予以減刑,然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上訴字第四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其判決之時間係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已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日期八十年一月一日之後,依法應於該判決逕予減刑始為適法,乃原裁定竟依受刑人之聲請,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顯屬違法。此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屬正當。惟原確定裁定尚非不利於被告,僅應由本院將其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蔡 文 貴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非字第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