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公共危險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本件係執行聲明人前開公共危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等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執行之裁判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定執行刑之裁定。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台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

案由

聲 明 人即受刑人 吳桐潭(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右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九十二年度執助字第一八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聲明人即受刑人吳桐潭聲明異議意旨略稱:聲明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自為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於執行部分刑期後,獲得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因事滯留國外,致遭撤銷假釋,並因檢察官成立專案偵辦天道盟太陽會成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而被通緝,致聲明人於中國大陸珠海市人民醫院住院時遭大陸公安逮捕移交專案小組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澳門交專案小組人員接回國,而遭檢察官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雖於偵查期間分別被戒護至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以下簡稱基隆醫院)及榮民總醫院就醫,但聲明人之病情未見好轉,健康狀況反而繼續惡化,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因偵查羈押四月期滿,檢察官依法聲請撤銷羈押,而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將聲明人由偵查之被告轉為前案之受刑人,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暫於台灣基隆看守所執行前案殘餘之刑。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檢察官應指揮於受刑人疾病痊癒前停止執行。聲明人因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而有前開應停止執行之情形,曾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具狀(聲請延期執行狀影本所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收狀章戳之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檢附曼谷心臟中心及中國大陸珠海人民醫院之病歷抄述、珠海人民醫院之病危通知,基隆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影本,聲請延期執行,而聲明人之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已從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之百分之三十七,下降至同年六月六日之百分之二十五,七月二十五日更進一步下降到百分之十九,已屬重度心力衰竭。若未予適當治療,遇感冒發燒、情緒不穩等情形出現,生命有立即之危險。檢察官對此顯然應停止執行,僅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訊問聲明人病情,諭知俟醫療專家就病情表示意見後再為定奪,而未依法停止執行,其執行之指揮不當甚明,因而聲明異議等語。

惟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本件聲明人前於七十九年十月九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八十一年九月十日以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裁定,將前開罪刑,與聲明人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所處之有期徒刑十月及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五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十一月確定。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一年度執更字第一三二三號執行部分徒刑後,獲假釋出獄,因於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其假釋後未執行之殘餘刑期。本件係執行聲明人前開公共危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等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執行之裁判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定執行刑之裁定。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台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池 啟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聲字第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