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5
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22 年判字第 9 號 判例

倉儲行政裁判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一) 縣政府對於地方倉儲固有監督之權責然行政官署之處分要不能侵越司法機關之權限

(二)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關於私人間損害賠償之請求自不屬行政訴訟範圍

(三)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訓政時期約法已有明文規定行政官署苟無法規根據自不得對於人民為科罰之處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最高行政法院 22 年判字第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