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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23 年判字第 5 號 判例

行政行政裁判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一) 提起行政訴訟依法須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為先決問題如非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自不在行政訴訟範圍以內

(二) 既經普通司法機關以民事訴訟受理尚未終結且未經原告訴願時出而主張自不能擴張請求之範圍而提起行政訴訟

(三)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四)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因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應予損害賠償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編註

1.本則判例,要旨(一)、(二)、(四)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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