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24 年判字第 9 號 判例
要旨
(一) 人民因耕作地之租賃發生租金誰屬之爭執者係私法關係屬於民事訴訟範圍自不能以行政職權予以處斷(二)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官署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為限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 人民因耕作地之租賃發生租金誰屬之爭執者係私法關係屬於民事訴訟範圍自不能以行政職權予以處斷(二)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官署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為限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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