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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27 年判字第 2 號 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26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85 頁
  • 案由摘要:貨物稅

要旨

(一) 政府所設之檢驗機關檢驗商品為其專責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鑑定程序之必要(二) 人民貨物既有犯禁嫌疑行政機關亦自有查緝扣驗之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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