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27 年裁字第 36 號 判例
要旨
(一)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前提要件所謂損害其權利者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自己之權利而言
(二) 損害賠償之訴得附帶於行政訴訟而提起如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不能成立即屬無從附帶
編註
1.本則判例,要旨一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