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裁判已經司法院公告不再供參考(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30 年判字第 48 號 判例
要旨
(一)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因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者而言
(二) 訴願係人民因行政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求救濟之方法訴願官署自不得於其所請求之範圍外與以不利益之決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