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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40 年裁字第 2 號 判例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40 年 03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41 頁
  • 案由摘要:懇祈懲辦貪污瀆職

要旨

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至民刑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事件,均另有主管機關管轄。不在行政法院職掌之範圍以內。

案由

聲請人 鄭尚齡 右聲請人為臺灣鋁廠協理許自誠與會討處長李世榮相互勾結污瀆職懇祈依法懲辦到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至民刑訴訟以及公務員瀆職應受懲戒事件均另有主管機關管轄不在本院職掌範圍以內此觀於行政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至為明顯本件聲請人列舉臺灣鋁廠協理許自誠與該廠會計處長李也榮相互勾結貪污瀆職之事實向本院請求查辦各節姑無論所訴是否屬實但其事件性質顯不屬本院職掌範圍律以上開說明自難予以受理。 據上論結,合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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