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50 年判字第 96 號 判例
- 原告
- 任文慶
- 原告
- 被告官署 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
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一般固得循通常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依法律特別規定祇能提起訴願而不得提起再訴願之事件,自應適用特別規定,其所得踐行之訴願程序,僅能至提起訴願為止。
案由
右原告因違警事件不服臺灣省政府於中華民國五十年七月八日所為之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被告官署所屬崁頂鎮分駐所於五十年二月十五日在屏東縣崁頂鄉○○村○○路十五號光華理髮店樓上查獲賭博案一起認原告與陳景忠等七人共同以四色牌賭博財物當場查獲有四色牌二副賭資二十六元由各參加賭博人於違警報告單內認印無異並訊據參與賭博之該理髮店主丁茂村供認在場賭博者有原告等七人屬實報由被告官署分別處以罰鍰原告不服訴願於屏東縣警察局被決定駁回後向屏東縣政府提起再訴願經以違警事件不得提起再訴願通知不予受理原告又向臺灣省政府提起再訴願仍被決定駁回復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亦以不合程序通知不予受理乃提起行政訴訟到院茲摘敘原被兩方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告奉派赴崁頂村勸募救濟大陸災胞一人一元捐款至丁茂村家適遇警員前往查獲賭博誣指原告參加由莊警員以暴力將原告摔倒成傷強迫捺蓋指模於空白報告單上報由被告官署處罰原告銀元四十元嗣謂原告抗繳罰鍰易處拘留五天原告向屏東縣警察局提起訴願竟不傳訊證人徒憑被告官署虛偽報告而駁回訴願復先後向屏東縣政府及臺灣省政府提起再訴願均以不得再訴願為理由遞予駁回乃向屏東縣議會請願經議決組織三人小組專案調查以原告並未加入賭博;被警加以暴行擅行拘押及該縣警察局暨縣政府處理訴願均有未當等情製成調查報告書原告覓得該項報告續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仍被通知駁回查警察法第十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得依訴願程序訴請救濟並經司法院院字第七○一號解釋有案而訴願再訴願決定均引用違警罰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不得再訴願之規定顯與上開解釋不合應請併予撤銷等語。
被告官署答辯意旨略謂:原告與陳景忠等七人在丁茂村開設之理髮店樓上共同以四色牌賭博財物為崁頂分駐所查獲當由各違警人認印於違警報告單內並訊據該理髮店主丁茂村供認原告等賭博筆錄附卷原告以係公務員身分曾央人請以其弟任文芳代替未准經予罰銀四十元原告不服向屏東縣警察局提起訴願被決定駁回後即通知原告繳納罰鍰竟抗不繳納乃易處拘留在執行中因患感冒准予保外就醫計僅執行二十五小時原告訴稱五日並非事實至其控訴莊警員以暴力摔打成傷業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予以不起訴處分並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台南分處申請再議亦以所控不實駁回其違警賭博之事實不容諉卸經依法處罰並無不當等語。
理由
按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一般固得循通常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依法律特別規定祇能提起訴願而不得提起再訴願之事件自應適用特別規定其所得踐行之訴願程序僅能至提起訴願為止。本件原告因賭博違警事件不服被告官署所為之違警裁決經訴願屏東縣警察局決定後依照違警罰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不得復提起再訴願應無疑義。原告主張並無違警情事竟為被告官署警員誣指賭博摔倒成傷並處罰鍰四十元實屬違法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一號解釋應訴請行政救濟不受訴願程式之限制云云。查所稱各節除涉及執行職務人員有無失職及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非可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外關於罰鍰部分既屬違警事件之裁決自應適用上開特別規定。原告所引司法院二十一年所為上開解釋係就當時適用之舊違警罰法而言因舊違警罰法並無關於訴願程序之特別規定故該項解釋籠統言之謂對於依違警罰法所為之處分得依訴願程序救濟。現行違警罰法 (三十三年九月三日公布) 既有關於訴願程序之特別規定自不適用訴願法所定之通常訴願程序原告因違警處罰既屬不得提起再訴不願之事件自不得於訴願決定駁回後復向屏東縣政府提起再訴願屏東縣政府明白指示違警事件不得提起再訴願通知不予受理原告仍向臺灣省政府提起再訴願被決定駁回後又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經通知不予受理竟進而提起行政訴訟顯難認為有理。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2 月 80 年 12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