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114 號

選舉權被侵害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67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59.12.23)《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按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本件原告因於民國六十四年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往所在地投票所投票選舉時,發現選舉人名冊並未列有其姓名,致失選舉權為不服提起訴願。惟查原告係因妨害自由等案經宜蘭地方法院檢察處於六十三年六月六日以宜檢介執字第二七九三號執行褫奪公權通知書通知被告機關礁溪鄉戶政事務所執行時,將褫奪公權期限一年誤書為三年,被告機關據以在戶籍登記簿原告之記事欄加貼浮籤記註原告褫奪公權(自六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六十六年九月三日止)。於六十四年造具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時,因原告尚未復權,致未列選舉人名冊。礁溪鄉公所依據被告機關所送選舉人名冊以64、12、4礁鄉民字第一三○九六號函自六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同月九日止公告五天(詳原卷附件),而原告亦未申請更正,因而致失其選舉人投票權,要非為被告機關所為之違誤,且原告亦自承其因案被執行機關將褫奪公權一年誤書為三年,迨經法院去函更正時,已在該項選舉投票日之後,顯屬無法補救,則其訴願即無何實益可言,揆諸首開說明,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尚無不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