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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30 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67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以工業用椰子油代替可食用椰子油申報進口者,海關自得依查得資料,增估完稅價格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條 (65.07.16)《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本件原告於六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基隆關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工業用椰子油一批(COCONUTOIL 1% FFA FOR INDUSTRY USE) 按發票價格申報關稅,經該關查核化驗結果,認係可食用椰子油, COCONUT OIL EDIBLE (NON-HYDROG-ENERATED) ACID VAULE 1.5乃於六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以驗查字第一八九五號函,送請海關總稅務司署驗估中心於六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65)總驗通字第四二五六號函覆「經本中心調查結果(一)COCONUT OIL1% FFA FORINDUSTRY USE請按 C&F US$430/LT核估。(二)COCONUT OILEDIBLE(NON-HYDROG-ENERATED) ACID VAULE 1.5 請按C&F US$ 530/LT核估,復請查照」,有原函附基隆關原案卷內可稽,該關因而依覆函內(二)項所查得之價格,按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增估完稅價格,發單課征稅款,自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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