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557 號
要旨
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係屬漏稅行為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47 條 (59.11.28)《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本件原告未經辦理營業登記,而於六十二年間向其住所當地鹿港一帶養殖鰻魚農戶集購鰻魚,運交臺北市商人張清標,而由張先後共付價款新臺幣二、七七九、○○○元,匯入臺灣第一銀行鹿港分行原告帳戶內,基此足證原告顯係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以致構成漏稅之行為,被告機關查獲上項漏稅資料後,據以發單補征原告營業稅捐,核與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尚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