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不准之覆函既係對人民之申請而為之,自屬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59.12.23)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原告以其前代陳扶福繳納保證金,因原處分為訴願機關撤銷為理由,申請發還所代繳之保證金,被告機關對其申請函覆不准。該覆函內容雖謂「……本案罰鍰保證金既係為聲明異議而繳納,則本關於處分確定後,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將之抵代罰鍰,於法洵無不合,所請發還乙節,未便照辦」,究係對原告申請事件否准處分之理由,該否准覆函既係對人民之申請而為,仍不得謂非行政處分,原告尚非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