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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392 號

六十一年及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68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主張財政部曾規定不移送法院裁罰,核與原判決僅命補繳稅款之事項無關,原判決不先再審之原因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本件再審原告因六十一年度及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與其配偶呂盛興分別單獨辦理,且未註明配偶關係,經查獲移由再審被告機關命補繳六十一年稅款六九、九○一元,六十二年稅款五九、二四八元,再審原告不服,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故原行政處分與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及本院判決均係在上述補繳稅款範圍內為之,並未涉及移送法院裁罰問題。且應否移送法院裁罰?法院應否裁罰?乃稽征機關與普通法院之事項,並非行政訴訟之範圍,再審原告主張財政部對本案類似情形,曾規定不予移送法院裁罰,縱令屬實,亦與本院原判決僅係命補繳稅款之事項無關。原判決自不發生再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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