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建築基地得以類似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與案外人胡某等四人在台南市三分子段所有建地之出入通行,被鄰地 (即同段十三-二、十三-廿七地號) 興建之圍牆堵塞,惟查該十三-二、十三-廿七號原為一宗基地,前經該基地地主申請私設類似通路,連接既成巷路,並據以申請建築房屋及圍墻一節,核與首揭法令及「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相符,被告機關乃予以核准,於法自無不合。 參考法條:建築法 第 42 條 (65.01.08)
按建築基地得以類似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與案外人胡某等四人在台南市三分子段所有建地之出入通行,被鄰地 (即同段十三-二、十三-廿七地號) 興建之圍牆堵塞,惟查該十三-二、十三-廿七號原為一宗基地,前經該基地地主申請私設類似通路,連接既成巷路,並據以申請建築房屋及圍墻一節,核與首揭法令及「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相符,被告機關乃予以核准,於法自無不合。 參考法條:建築法 第 42 條 (6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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