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81 號
要旨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有錯誤,或違反司法院現仍有效之解釋,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現仍有效之判例而言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按當事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以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原因,始得為之。又同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有錯誤,或違反司法院現仍有效之解釋,大法官解釋及本院現仍有效之判例而言。本件原判決認定再審告獲有新臺幣五、○七一、九四○元,係依據再審原告在獲案之初之自白與大鞍合作社理事主席林有乾之供證為其主要依據,自非憑空推測,且再審原告六十三、四年度營業稅事件,亦經本院於六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判決再審原告敗訴在案,再審原告任意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洵無足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