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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844 號

進口染料核定價格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68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以先放後核之通關方式,暫接受進口貨物按發票價格課稅放行後,發現進口報價偏低,海關仍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完稅價格,追繳其短徵稅款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44 條 (65.07.16)《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按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課征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真正起岸價格外加百分之二十,作為計算根據」,所謂真正起岸價格,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係指該貨或同類貨物在輸出國成交時,其主要市場以普通躉發敷量,照正常貿易情形競售之價格,加入該貨在輸出口岸上船前之出口稅,包裝費及其他各費與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暨保險費而言。本件原告於六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基隆關申報自香港進口分散性染料 DISPERSE DYES(1)DISPERSOL BLUE B-R GRAINS (2) FLUOLITEXMF PASTE一批,按發票價格 CIF每公斤港幣(1)四五‧○○元(2)七二‧五○元申報關稅,該關以先放後核之通關方式,暫接受其申報價格課稅放行,該項貨物係於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成交,經海關總稅務司署驗估中心,委請駐港機構查得該貨於上述成交日之在港價格為 FOB每公斤(1)五七‧○○元,(2)八○‧○○元,原告進口報價顯見偏低,基隆關按查得價格,據以核定本件完稅價格,追繳其短征稅款,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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