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按被征收之土地於公告後,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內增加改良物....」為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前段所明,系爭改良物,均係原告於公告征收期間內擅自增建與種植者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因之,被告機關不予補償,難謂其不當。 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232 條 (6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