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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8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68 年 0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1 輯 646 頁
  • 案由摘要:征收土地通知送達及征收補償事件

要旨

「按被征收之土地於公告後,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內增加改良物....」為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前段所明,系爭改良物,均係原告於公告征收期間內擅自增建與種植者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因之,被告機關不予補償,難謂其不當。 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232 條 (6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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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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