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建築物「應在基地之後側或側面配合鄰地留設防火巷接通道路,既成巷路………」,又防火巷之設置「不論配合相鄰基地留設或自行單獨留設,完成後之淨寬均不得小於三公尺」,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查案外人王○銀勉、洪○豐二人申請在坐落屏東市街頭段五小段○○地號基地上建築店舖住宅各一棟一戶,於其基地之後側留設防火巷,其留設之防火巷淨寬三公尺,並與其後面○○號基地上留設之防火巷相連接通既成巷路,此有王○銀勉、洪○豐二人之建築執照申請書、地盤圖及被告機關製作函送臺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說明圖,附卷可稽,被告機關以有關防火巷之位置既未統一規劃規定,乃依王○銀勉及洪○豐之申請核發執照,依首揭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洵無違誤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