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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177 號

核發建築執照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70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騎樓庇廊所佔之面積固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之內,惟查內政部 67.04.01 台內營字第七七四五○二號函釋「非法定騎樓庇廊 (私設騎樓庇廊) 所佔之面積,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甫施工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一案,請貴廳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依據實際情形,本於職權逕行核辦」,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67.06.24 建四字第一○一一七九號函釋:「私設騎樓所佔之面積於計算建蔽率時不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又依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雖規定,就住宅區以外之地區,台北市政府得經都市計劃委員會議決,指定部分路必須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建蔽率。且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定有一定寬度及構造之標準,惟查台北市政府 66.02.26 府工二字第五五一五號函發布台北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計劃案之都市計劃說明書全文僅規定住宅區以外之地區如商業區,寬度七公尺以上之道路,應依規定設置法定騎樓。以共設施保留地,不得設置騎樓……或其他障礙物,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及保護區一律退縮三、六四公尺並依有關規定建築。本件原告申請建築房屋之基地在台北市中華路二段四四五號,屬都市計劃內之住宅區,其申請設置之騎樓,非屬法定騎樓之範圍,乃兩造所不爭事實,被告機關依一般住宅區建地之建蔽率核發建造執照,不予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八條有關騎樓所佔面積得不予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之規定,洵無不合。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 條 (69.04.18)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第 28 條 (65.02.04)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 26 條 (6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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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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